破坏电力设备
最高可判死刑
最高人民法院
8月
20日公布了《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。主要精神有以下四点:
1、该《解释》对现行《刑法》第
119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细化,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:第一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、
3人以上重伤或者
10人以上轻伤的;第二、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
6小时以上,致使生产、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;第三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
100万以上的;第四、造成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。根据该《解释》作出的规定,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
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2、该《解释》规定,过失损坏电力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
119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
3年以上
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
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3、该《解释》还规定,盗窃电力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但不构成盗窃罪的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,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4、该《解释》对盗窃电力设备,没有危及公共安全,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。这一司法解释自
2007年
8月
2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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